第一条为加强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江西省药品采购服务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省级为重点,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宣传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 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惩教所负责监督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监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选任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行为,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实施入围结果、采购药品和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